公共场所卫生评价及检测技术服务简介
一、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及地方**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项目,在项目选址、设计阶段,应进行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未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不得运营该建设项目。
二、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公共场所单位申领《卫生许可证》的,或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进行扩、改建项目的,必须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旅馆公共卫生检测,并按认可的方案施工完毕,通过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才能办理申领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及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餐厅公共卫生检测,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焦作公共卫生检测,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四、新发、续证、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核许可证复核期,公共卫生检测、监测与评价,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游泳池水/二次供水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六、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检测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依据:
室内环境和公共用品用具:《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9673、GB 1615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 1721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等标准、规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
生活饮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