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评价之间的关系
当收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批文(如,项目选址意见书)就可以参照下图流程,选择有资质且具备实力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依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因此建设项目在规定的阶段,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及政策开展安全评价,同时也为了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需求,避免在建设项目各环节及以后投入使用后,因各种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未按照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未采纳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再审。
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