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要求: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辽装置、质子治辽装置、重离子治辽装置、中子治辽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X射线诊断设备状态检测:
X射线诊断设备状态检测是对运行中的X射线诊断设备,为评价其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而定期进行的质量控制检测。卫生行政部门对使用中的X射线诊断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状态检测,达到规定的指标方可继续使用。X射线诊断科(室)应对成像设备及器材定期地进行稳定性检测。
X射线诊断设备稳定性检测结果与基线值的偏差大于控制标准,又无法判断原因时也应进行状态检测。
状态检测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稳定性检测是由医辽卫生单位自身实施检测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