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检测与惩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二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十一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放射治辽装置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治辽装置建设项目按照项目进程的不同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即放射防护预评价。在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效果评价,即放射防护效果评价。
评价应该包括工程分析、源项分析和辐射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危害因素控制措施及核实、辐射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管理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评价中不得涉及与放射无关的非放射危害因素的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