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所需材料:
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
3. 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正(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需*复核的,含复核意见、*签名)(原件1份)
5.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名称合法性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只需提供登记号,不需提供纸质件。)
6.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的公函(原件1份)
7.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签章)
8.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机构的资质正明(影印件1份)
9.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有修改的,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并标明修改日期)(原件1份)
10.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质量控制检测结果符合或优于《医用常规X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中所规定的指标数值为合格。
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时按如下程序处理:
a)任一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时,应立即重复该项检测。
b)重复检测结果仍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时,应认真核实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的可靠性。
c)如有必要,应采取进一步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d)经验证,确实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可矫正的电器参数及几何条件应立即进行矫正;
2)涉及系统部件性能,或可能涉及部件性能时,应增加检测频率,进一步判断不符合标准的原因。
检测中被查明的可能影响影响质量和患者剂量的问题应加以矫正。如无法矫正,应考虑更换部件、限制使用范围或更换设备。
X射线诊断工作的医技人员应能及时了解到所用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结果。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辽、质子治辽、重离子治辽、带回旋加速qi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