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包括哪些阶段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设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预期效果及评价等。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职业卫生“三同时”注意事项:
一是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是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对照兄弟地区开展情况,查找不足,补缺补差。要及时了解项目审批、招标、开工、竣工信息,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及时纠正。
三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及时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项目的审核、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并对批后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起到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依据:
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当前,我省仍存在部分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等问题,给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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