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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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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中原区 河南郑州,**开发区,总部企业基地59号楼
  • 姓名: 吕经理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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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评价员_盐城职业卫生评价_鑫安利 查看

  • 所属行业:
  • 发布日期:2016-08-03
  • 阅读量:18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中原区  
  • 关键词:职业卫生评价费用,职业卫生评价员,职业卫生评价软件,职业卫生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员_盐城职业卫生评价_鑫安利 查看详细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概念

    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的各种危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段时期内,通过定期(有计划)地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

    (强度),职业卫生评价员,以评价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较可能的健康影响。

    4. 工作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5. 工作地点: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火进行生产管理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6. 采样点:根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7. 个体采样:将空气收集器佩戴在采样对象的前胸上部,其进气口尽量接近呼吸代所进行的采样。

    8. **采样: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劳动者的呼吸带进行采样。

    9.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10.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 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11.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 PC-TWA 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12.*高容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过的浓度。

    13.**限倍数:对未制定 PC-STEL 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 8h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过的 PC-TWA 的倍数值。


    职业卫生预评价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

    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职业卫生控评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

    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的影响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7月2日,**签署*四十八号**令,其中对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做的修改于即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专门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而制订的一部法律,因此与企业及职工息息相关,此次大修改许多企业较为关心,迫切想了解都做了哪些修改?对于今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何变化?本文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通过与*学者探讨,就企业业主关心的职业病法修法提出了下列分析。审批流程有何变化? 目前,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停止受理三同时审批的文件,以后建设项目不需要再走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流程了,职业卫生评价费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做的还是得做,取消审批并不是取消三同时制度,后续监管部门更会注重事后监管,如果查到没有做,那企业还是得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责任归谁?原本的职业病法规定,职业病防治是多方面参与的,这次修订职业病法,就是把职业病防治预防的责任主体直接转到企业本身,这对企业来说将是更大的挑战。就现状而言,企业本身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也才刚开始建立,而职业病防护技术是多学科、多领域的交叉技术,让企业自身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确实带来了较大的挑战,而这时,选择咨询有实力、真正能为企业;排忧解难;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三同时做不做?取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并不是取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治重在预防,三同时是目前预防职业病的好选择,只有从根源上去解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才能真正意义上保护企业、保护劳动者。职业病法修订,对三同时的执行要求更加明确和具体。服务机构资质不需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制度没有改变!职业病法修订后,除了把审批的事宜给剔除之外,还把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的字眼删除,这一改变,引起了行内很多人地误解,都在思考是不是要取消资质认可和限制了。请注意下新职业病法的*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要求并没有修改,再注意下*八十条并未删除,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的罚则没有改变。也就是说,检测与评价的资质认可依然存在,而且将来会进一步规范完善。职业卫生的未来?参照欧美发达国家的职业病防治发展进程,职业卫生咨询行业必然朝向行业自律和越来越专业化方向发展。职业病法修订后企业将逐步从重审批向重质量转变,对企业而言,现在要的已经不仅仅是行政部门的一纸批文,更多的是,真正能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出谋划策,排忧解难的技术支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而言,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势不可挡。而在企业选择服务机构而言,更应该注重的是服务本身的质量,选择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建设项目要审批?由于医疗项目的特殊性,职业病法修订又将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并将审批权限划归卫生行政部门。总结新版《职业病防治法》给企业带来大的一个变化就是简化了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监督。 但并不是说预、控评以后就不用做了,还是要做的,不按规定做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企业而言仍然是重中之重。  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前后对比前后对比*十七条(新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盐城职业卫生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原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新增加)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未改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十八条(未改变)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新修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修改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新修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修改前)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卫生评价软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新增加)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十九条(整条删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新增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新修改)(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修改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新增加)(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新修改)(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修改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新修改)(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修改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新修改)(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修改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新增加)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八十四条(整条删除)违反本法*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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