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报务工作。
以粉尘、有毒有害物质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职业卫生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由具有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参与评价;
职业卫生预评价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
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职业卫生控评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
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概念
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的各种危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段时期内,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通过定期(有计划)地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
(强度),以评价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较可能的健康影响。
4. 工作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5. 工作地点: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火进行生产管理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6. 采样点:根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7. 个体采样:将空气收集器佩戴在采样对象的前胸上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其进气口尽量接近呼吸代所进行的采样。
8. **采样: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劳动者的呼吸带进行采样。
9.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10.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 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11.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 PC-TWA 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12.*高容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过的浓度。
13.**限倍数:对未制定 PC-STEL 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 8h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过的 PC-TWA 的倍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