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项目需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根据《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包括:
1.矿山和非煤矿山的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申报程序
许可程序:
1、企业提交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申请;
2、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3、当地安监局组织有关*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当地安监局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意见。
备注:对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如民用住宅、民用房地产、办公楼、学校、福利性养老院等暂不办理“三同时”手续,并由市安监局出具暂不办理“三同时”的函或证明。
省级以下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审查,到市安监局备案。
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具备安全资质并在市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的安全评价机构。
http://511fe67271.cn.b2b168.com